居民房屋采光权被侵害,“扩张建筑”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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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3-14 4665 次阅读
位于人民西路的供水调度大楼,由原先的5层扩建至十三层,供水调度大楼北面的廉平大厦37户居民的房屋室内采光受到影响,居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未果。37户居民向法院起诉,要求供水调度大楼所有权单位停止施工,恢复居民房屋的采光。
法院受理该案后,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公司对房屋光照时间进行了鉴定,这37户居民房屋每天的日照时间平均有1-2小时。经过法院调解,被告供水调度大楼以每户800元的补充标准对37户居民进行了赔偿。
1、采光权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它是附属于建筑物的权利;
2、住宅采光权不容侵犯,业主采光受到实质影响是业主被侵犯采光权的关键;
3、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采光权赔偿标准:
① 房屋价值赔偿,需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的原有价值及采光受影响后的价值予以评估,其差额部分应属赔偿范围;
② 装修改建赔偿,被侵权人采取补措施的费用被侵权人因采光的需要,需改变原有房屋结构,如增大门窗面积,开天窗等,该项费用应属赔偿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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