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已兑付折扣商品或者提供折扣服务的价款如何计算?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5-06-17 3715 次阅读
答: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服务或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商品或者服务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以消费者张三支付2000元购买10次瑜伽课签订的预付式消费合同为例,经营者以节日优惠酬宾为由,称节日期间到店课时费折扣50%,则其节日期间消课每次价格应为签订合同时约定价款的50%计算为100元,如果预付式消费合同因消费者原因解除,张三正常已经消课三次,节日期间消课两次,则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为:200*3+200*2=1000元。
消费者主张打折前的价格明显不合理,经营者不能提供打折前价格交易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例如消费者与经营者于上海市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经营者称瑜伽课折扣前每节课程价格为1万元,但是节日优惠酬宾,折扣后价格为10次2000元,则因消费者原因发生退款情形时,消费者主张打折前1万元单价明显不合理,经营者不能提供打折前价格交易记录,则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也即上海市同类瑜伽课程服务的市场价格假设单价为400元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假设消费者已经消课三次,则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应为400*3=1200元。
需注意,当事人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服务或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商品或者服务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消费者主张打折前的价格明显不合理,经营者不能提供打折前价格交易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当事人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法律问题
- 房东不退还押金怎么办?2023-10-17 2996 次阅读
- 已经按照定额计取了电费,承包人还可以再主张施工期间生活用水费用吗?2023-05-09 2873 次阅读
- 劳动争议纠纷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023-04-19 2498 次阅读
- 企业借贷无效的占用费2023-05-06 2538 次阅读
- 关于公司章程能否约定扩展股东知情权范围问题2023-06-16 348 次阅读
- 除了重新出具债权凭证,还能通过其他方式约定复利吗?2023-05-19 2439 次阅读
- 股东会会议决议的法律后果是什么?2024-12-27 2697 次阅读
- 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贬值,赔不赔?2024-12-13 5124 次阅读
- 一方单方面提出合同内容变更,对方未明确同意,合同是否会变更?2023-06-23 282 次阅读
- 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责任,应当具备哪些构成要件?2023-07-14 3379 次阅读
客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