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社会保险费不予计取,该约定是否有效?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5-09 4077 次阅读
约定社会保险费不予计取,法院综合考虑后仍可计入工程价款。
参考案例:( 2020 )最高法民申 2649 号裁定书: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在预算几点说明中约定养老统筹、四项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予计取,但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养老保险统筹费、四项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系不可竞争费用,且案涉工程质量合格,双方当事人约定工程造价既不计取人工费调差、贷款利息、四项保险、安全文明施工费、养老保险统筹费,还要在总造价基础上下浮 8% 作为最终结算价等多种因素,在工程造价中计入养老保险统筹费、四项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并无不当。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法律问题
- *老公投资了公司,我不是股东,离婚后我能分到钱吗?2023-07-27 5013 次阅读
- 已经支付的彩礼钱能要回来吗?2023-04-05 2346 次阅读
- 破产程序启动后,管理人行使表见代理追偿权后追偿获得的财产应归为债务人的财产2023-05-17 2813 次阅读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有哪些内容?2023-03-08 4727 次阅读
- 我能把可撤销合同中的权利卖给别人吗?2023-07-23 4466 次阅读
- 哪些情况下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2023-05-11 2696 次阅读
- 对明显质量瑕疵或已知的质量瑕疵如何处理?2023-06-26 273 次阅读
- 社会团体能否成为劳动用工关系主体适用劳动合同法?2023-09-20 4003 次阅读
- 承担保证责任需要签订一个独立的保证合同吗?2023-01-06 5294 次阅读
- “损害”的含义是什么?2023-06-25 368 次阅读
客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