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社会保险费不予计取,该约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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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5-09 4142 次阅读
约定社会保险费不予计取,法院综合考虑后仍可计入工程价款。
参考案例:( 2020 )最高法民申 2649 号裁定书: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在预算几点说明中约定养老统筹、四项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予计取,但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养老保险统筹费、四项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系不可竞争费用,且案涉工程质量合格,双方当事人约定工程造价既不计取人工费调差、贷款利息、四项保险、安全文明施工费、养老保险统筹费,还要在总造价基础上下浮 8% 作为最终结算价等多种因素,在工程造价中计入养老保险统筹费、四项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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