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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包括转包关系中的承包人、违法分包关系中的承包人、挂靠或者借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承包人等)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03 4054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不享有。

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所谓实际施工人,就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具体实施工程建设的人,一般包括转包关系中的承包方、违法分包关系中的承包方、挂靠或者借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承包方等。通俗地讲,实际施工人就是在上述违法情形中实际完成了施工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设工程层层多手转包的,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指最终投入资金、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实际进行施工的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不包括承包方的履行辅助人、合法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方和劳务作业承包方。

实际施工人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要理由是:

1)《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六条和《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均明文禁止转包,这些规定皆为法律强制性规定,实际施工人应当遵守。如果赋予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会导致对其违法行为客观上予以鼓励的现象。

2)实际施工人在客观上难以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转包、违法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故发包人不可能认可实际施工人并同意与其协议将工程折价,实际施工人难以履行行使优先受偿权应有的催告、协商等程序。

3)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只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能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实际施工人不存在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同基础。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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