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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为条件?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03 3941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有时也称承包单位、施工企业、施工人。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指当事人之间就特定物品的价值进行协商后,折抵债权或者其他权利的款额。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设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仅为“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并未规定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为前提。

从《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文义来看,也不能必然得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享有必须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为条件。

因此,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有时也称承包单位、施工企业、施工人。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须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为条件。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有时也称承包单位、施工企业、施工人。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指当事人之间就特定物品的价值进行协商后,折抵债权或者其他权利的款额。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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