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冒名登记的行为,如何认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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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6-08 3504 次阅读
对于冒名登记的行为,应当根据实际情形确定是否由实际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并承担股东责任。
对于冒名登记的行为,由于被冒名人不知情或者根本就不存在,因此其不可能作为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和责任。为了防止股东缺位导致股东的权利义务无人承受,维护公司团体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应根据实际情形确定是否由实际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并承担股东责任。对于以假名出资并登记的情形,因为根本不存在的人不可能成为股东,否则会造成股东的实质性缺位,故应当认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对于盗用现实存在人的名义出资的,即一方未经他方同意,以他方名义出资,并实际行使股权、取得收益的情况,应注意分析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名义股东属于被冒用名义的情况下,对外责任的承担似乎应采用外观主义原则,但由于该外观的形成不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在其不愿意或不知晓的情况下形成的表象。这样的外观本身是一个侵权行为,因而此时属于一个纯粹的民法问题,应适用民法意思表示的原则。由于被冒用名义人未签署过公司章程、未缴纳出资、未行使股权,即从未有过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和外观行为,只是其名义被盗用记载于有关的形式要件之中,其对自己名义被盗用却一无所知。冒名人作为实施盗名行为的主体,实际出资并行使股权,故不应认定被盗用名义者为股东,而应认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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