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中,除一人公司外,并不适用完全的举证责任倒置,而应先由原告举出盖然性的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以及由此产生了损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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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6-13 222 次阅读
考虑到在法律、司法解释未明文设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案件普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亦无压倒性的理由需要针对法人人格否认案件改变证明责任分配之一般规则而另辟蹊径,且举证责任倒置易发生诉讼结果的逆转,以及法经济学要求应当把损失分配给能以最低成本承担这种损失风险的一方等因素,在将举证责任分配具体运用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案件中时,除《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采纳了学界的观点,在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等场合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其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场合下,不能轻易改变《公司法》将证明责任分配给原告的规定,依然需要严格按照诉讼法的一般举证责任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由提起诉讼的一方负责就公司资产不足、人格混同等足以导致公司法人否认后果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但同时人民法院在审判实务中往往依从现代民法追求实质公平的价值取向、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等认识,在审理法人人格否认案件时,考虑到债权人处于信息劣势而举证困难等因素,采取减轻原告证明责任的方法,即通常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债权人用以证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证据令人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下,将没有滥用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诉股东。
但必须明确,上述举证责任调整的前提,应是作为原告方的债权人已举出盖然性的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以及由此产生了损害的结果,而不是当然的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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