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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登记机关过错而导致的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原股东可以怎么救济权利?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08 4897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非因登记机关过错而导致的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原股东为救济权利而分别提起民事确认之诉和行政撤销之诉的,民事确认之诉应当先行裁判。

法人登记属行政行为,受行政法律关系调整。因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而引发民商事案件,在是否需要待行政登记行为被撤销后再作审理等问题上,涉及民商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如何协调问题。总的来说,要坚持基础法律关系先行原则:如果民商事审判必须依据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或者行政诉讼查明的事实认定民商事法律行为要件事实,则在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诉讼裁判作出前,民商事案件应中止审理。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诉讼裁判作出后,民商事案件应及时恢复审理;如果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必须以民商事审判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审判应尽快作出裁判,没有中止审理的必要。一般而言,对于非因登记机关过错而导致的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原股东为救济权利而分别提起民事确认之诉和行政撤销之诉,因该登记内容属证权性登记,行政诉讼有赖于民事确认之诉的结果,故民事确认之诉应当先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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