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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后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的,应当按照诉讼当事人恒定和诉讼承继原则处理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12 54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在公司决议撤销之诉进行中,原告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有关诉讼“当事人恒定和诉讼承继原则”的规定处理,即“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据此,股东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后,股东将股权全部转让的,不影响其原告的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股权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转让股东承担诉讼的,因该诉讼并不存在有损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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