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章程能否约定扩展股东知情权范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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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6-16 282 次阅读
公司法作为规范市场主体的民事法律之一,其立法的精神在于赋予民事主体最低程度的权利和自由,而不是对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自由横加限制。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其具体内容体现了股东的共同意志。当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权利小于《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九十七条设定的股东知情权范围时,上述法律规定应作为强制性法律规范加以适用,该章程约定无效;
但是,当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知情权大于公司法规定的范围时,只要经股东自愿同意,则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属于公司自治的范围,该约定应该优于法律规定适用;即使公司利益可能因此受损,也是集体合意的结果,不应以此作为否定公司章程效力的理由。
因此,对于股东以公司章程为依据请求行使超过法定范围知情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比如公司以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同意股东对公司原始会计凭证进行查阅,就是扩大了股东所享有的知情权范围,法院可以据此准许股东查阅公司原始会计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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