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使用”的性质?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25 663 次阅读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八条中的“交付使用”的概念,不同于“交付”的概念,“交付”是物权理论中物权变动上的概念,而这里的“交付使用”只是一种事实的占有状态。申言之,《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八条将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交付使用,应该理解为事实上的占有状态的转移,而与物权是否发生变动无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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