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正当理由”的认定?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25 352 次阅读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八条所谓的“无正当理由”是同正当理由相对应的。一般有两种情况,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出卖人的交付使用,即出卖人不完全给付和迟延给付。此为买受人的“正当理由”。(1)不完全给付是指没有根据双方约定的内容履行,分为瑕疵给付、加害给付两种情况。瑕疵给付是指债权人所接受的给付存在不圆满的状态。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给债权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了损害。(2)迟延给付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时间上的不完全给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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