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认定?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26 396 次阅读
房屋作为不动产,在交付使用上有其特殊性,《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用,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这就是说,只要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向买受人“交钥匙”的行为,将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就视为出卖人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反之,就是逾期交付使用房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房屋交付使用或者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特别的约定,则应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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