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在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纠纷中的诉讼地位?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30 125 次阅读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前段规定,买受人未按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贷款银行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贷款银行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出卖人(开发商)参加诉讼。如此规定,意味着出卖人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果出卖人已将商品房的所有权移转与买受人,则商品房的所有权已归属于买受人,则人民法院不应将出卖人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通知参加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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