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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的,适用何种登记主义?(标题精简一点)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7-07 2938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只要是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如矿业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等准物权就可以作为抵押财产。以此类财产设定抵押,应当采取何种登记主义,并无明确规定。

此类财产性质上属于不动产权利,应当采登记生效主义,但《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列举的应当采登记生效主义的财产中,并未包括此类不动产权利。而将其归入动产,又与此类权利的性质不符。

基于此,我们认为,《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难以列举属于《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兜底条款对应的财产类型,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无可厚非。但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生效为原则,登记对抗为例外。

因此,对于此类财产,仍然应当采取登记生效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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