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主要有哪些类型?
刑民交叉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对一种法律研究对象的表述。目前,学界对刑民交叉的内涵尚无共识。结合理论与实务界的观点,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在法律事实、法律主体方面存在完全重合或者部分重合,从而导致案件的刑事、民事部分之间在程序处理、责任承担等方面相互交叉和渗透。
根据通说,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大致可分为竞合型和牵连型两种,其区分标准主要是看民事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是否具有同一性。如果民事行为本身就是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则两种行为具有同一性,属于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中,吸存人从出借人处吸存借款的行为既是民间借贷行为,同时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如果民事行为与犯罪行为不是同一行为,也不属于犯罪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则二者不具有同一性,属于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依据构成要素交叉牵连的不同情形,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行为主体交叉型,即犯罪行为人与民事行为人为同一主体。比如张某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筹集资金,然后又将筹集的资金转借贷给某房地产公司赢利,这里的张某既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主体,也是与房地产公司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出借人。二是行为内容交叉型,即行为内容均为民事法律事实和刑事法律事实的组成部分,比如贾某挂靠一房地产公司进行经营活动中,伪造该房地产公司公章、以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借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贾某伪造、使用房地产公司公章的行为既是其个人伪造公章犯罪的刑事法律事实,也是以房地产公司名义对外担保借款关系的民事法律事实的组成部分。三是行为对象交叉型,即犯罪行为对象与民事行为对象是同一对象。比如李某与王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到期后李某多次催告王某还款未果后,伙同他人将王某从家中约出后将其非法拘禁三日并通知其家人还款,这里的王某既是非法拘禁犯罪行为的对象,也是民间借贷关系的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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