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雇佣农民工与承包企业之间有劳动关系吗?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7-27 5055 次阅读
不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实质内核仍然表现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在建筑领域中,无论包工头与发包方之间的发包关系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发包方与包工头自行招用的农民工之间不存在自愿协商的过程,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一致意思表示,发包方不知道包工头自行招用的农民工属于何种工种、年龄等基本情况,因此双方根本不可能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受伤的,可以由具有用工资质的承包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具有用工资质的建筑企业将建筑工程发包给自己的内部职工,其内部职工又以建筑企业的名义招用农民工,并且农民工有理由相信自己是被建筑企业所聘用,而不是被包工头所聘用,则此时可以按照表见代理原则,将建筑企业内部职工招用农民工的行为视为具有用工资质的建筑企业的招用行为,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与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法律问题
- 消费者作为商品房买受人的权利是否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023-06-03 3854 次阅读
- 合同的变更问题只产生于有效成立的合同2023-06-23 313 次阅读
- 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责任如何承担?2023-05-26 4240 次阅读
- 什么是遗赠?有哪些法律特征?2023-04-06 3402 次阅读
- 短期劳动合同,能否设定试用期?2024-03-22 4191 次阅读
- 转发、分享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中的文章、图片等,是否构成侵权?2023-06-13 2814 次阅读
- 债权转让会产生额外的办理费用,这些费用由谁来承担?2023-07-23 4086 次阅读
- 关联公司之间构成人格混同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关联公司之间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2023-06-13 256 次阅读
- 为什么卡内资金已经被法院划扣,还没有解卡?2024-08-13 3575 次阅读
- 即使是普通劳动者入职,有时也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所以他们是竞业限制的主体吗?能够要求他们履行竞业限制吗?2023-05-06 4644 次阅读
客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