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体现在哪些方面?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5-01-20 5176 次阅读
1、纵向法人人格否认: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承继了旧《公司法》的相关内容,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
2、横向法人人格否认(新增):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新《公司法》在原有规定基础上的重大突破,意味着当股东控制的多个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或资本显著不足等情形时,这些公司均可能需要对某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附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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