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4-17 3002 次阅读
2018年9月,刘某入职江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被派驻在邗江某学校从事宿管员工作。2019年8月24日,刘某与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22日止),基本工资为2020元/月。
2020年8月23日,劳动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因对部分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加班费等存有争议,刘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中部分诉求为要求物业公司给付2020年2、3月疫情期间拖欠的工资2920.36元。
本案中,2020年2月和3月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物业公司未安排刘某上班,2月份的工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当视同刘某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3月份工资应则依据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计算。
据此,广陵法院在扣除已发放的2月和3月份的部分工资后,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刘某补足2020年2月、3月的工资2868.54元。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本案中,2020年2月和3月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物业公司未安排刘某上班,2月份的工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当视同刘某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3月份工资应则依据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计算。
据此,广陵法院在扣除已发放的2月和3月份的部分工资后,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刘某补足2020年2月、3月的工资2868.54元。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经典案例
试用期没能跑完5公里被公司违法辞退2023-08-29 2987 次阅读- 婚前取得股权,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2023-12-20 4429 次阅读
- 劳动者可要求仅为其购买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2023-12-15 4744 次阅读
- 员工装病请假被开除,公司却赔偿39万!2023-12-27 2465 次阅读
- 行政机关致《行政合同》无效应当赔偿2024-01-18 3691 次阅读
公司篡改员工入职时间,员工获赔经济补偿金2023-10-12 5161 次阅读
张某等人诉商家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2023-03-31 2981 次阅读- 员工离职后,年终奖也应当发放2024-01-18 3589 次阅读
刘某某等四人电捕蚯蚓破坏生态案2023-04-17 2973 次阅读
委托技术开发知识产权归谁?2023-03-15 4293 次阅读
客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