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与佛山某银行名誉权纠纷案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5-18 368 次阅读
2020年6月11日,佛山某银行与汇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在最高借款本金8000万元内向汇某公司发放贷款。
2021年1月18日,邓某发现其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为企业担保责任担保金额8000万元,借款人为汇某公司。
邓某于当日向佛山某银行反映该情况,经核实,该贷款非邓某的还款责任,系佛山某银行报送征信信息录入错误导致,后续该行将跟进处理。
2021年4月8日,邓某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显示相关还款责任信息已消除。邓某诉至法院,要求佛山某银行、汇某公司共同赔偿精神抚慰金、赔礼道歉。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佛山某银行错误将汇某公司借款合同内的保证人信息登记在邓某个人信用报告中,其对邓某个人信用报告出现上述错误存在过错。
佛山某银行未准确报送信息致使邓某个人信用报告出现不属于其本人的贷款担保信息,对邓某的信用评价确有影响,侵害了邓某的名誉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明确将个人信息纳入人格权范畴,侵犯个人信息将承担侵权责任,实现了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法可依。本案准确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新规定,认定被告错误录入原告的个人信用报告信息,导致原告信用评价降低,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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