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伤自己也应承担过错责任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7-05 305 次阅读
赵某系木工,原先跟着孙某做工。
一两个月后,孙某工程结束,暂未接到其他工程。
此时,李某恰好承包了某户的地下室施工,联系孙某帮忙找木工,孙某便向其推荐了赵某。
一日,赵某在地下室登高施工过程中滑倒摔伤。
赵某认为,孙某系安排自己外出做工的雇主,李某系出事工程的承包方,都应该对自己进行赔偿。
遂将孙、李二人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没有书面合同时,应以雇员为谁提供劳务,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谁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劳动报酬由谁支付等因素综合决定。该案中,因赵某未能举证区分孙某是安排还是介绍,不能认定孙某与赵某成立劳务关系。但赵某在李某承包的地下室进行施工,双方存在劳务关系。赵某因提供劳务而受伤的情况属实,且李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对赵某诉讼请求的抗辩和对证据质证的权利,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从衡平利益的角度考虑,李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方面,李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赵某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李某的施工现场缺少防护措施,也未对赵某进行安全教育提醒,故李某具有过错。另一方面,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登高施工过程中理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最后法院判决由李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赵某承担自身责任的50%。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根据接受劳务方的指挥与安排,为接受劳务方提供劳务,并由接受劳务方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可先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建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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