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篡改员工入职时间,员工获赔经济补偿金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10-12 5067 次阅读
李某原在某科技公司从事售后工程师、市场专员等工作。2022年5月7日,科技公司以李某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等为由,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辞退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40余万元。
李某和科技公司分别提供了劳动合同书,但劳动合同书中第二页关于李某入职时间的内容不一致。李某提供的劳动合同书第二页显示,其在科技公司工作起始时间为2017年3月1日;而科技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第二页则显示李某在该公司工作起始时间为2020年3月1日。经鉴定,科技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第二页与其他页不是一次性印刷形成的。
关于李某的入职时间,经鉴定,科技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中第二页与其他页并非一次性印刷形成,此现象与常理不相符,科技公司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因而法院对科技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第二页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李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书的真实性认可,该份劳动合同书显示李某在科技公司工作的起始时间为2017年3月1日,因此法院认定李某与科技公司自2017年3月1日至2022年5月7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篡改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入职时间,该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故承担败诉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科技公司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29451.5元。
劳动者遇到此情况可以首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九条 【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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