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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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10-27 4705 次阅读
于某于2021年4月5日入职xxx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5月10日,于某在工作群中询问底薪等情况,公司总经理杨某则在微信群中多次辱骂于某。2022年5月20日,杨某组织员工开会,以于某在工作群中询问个人薪资等,违反《员工手册》规定为由,将于某降职。2022年5月22日,于某以遭受总经理无故辱骂,被拖欠工资为由,申请仲裁,要求补发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后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但其人格权也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广大用人单位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应尽力营造和谐、文明的职场氛围,以利于社会的有序、进步。xxx公司的总经理杨某公然对于某语言侮辱、谩骂的行为实际已严重影响甚至破坏了于某的工作环境,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于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诉请。
一、劳动者的人格权也得到尊重和保护。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人身上的从属性,用人单位可以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对劳动者行使一定的用工自主权,但劳动者的人格权依法应受到尊重和保护,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劳动者这一基本权利的保障条件。
如果用人单位严重贬损劳动者人格尊严,劳动者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二、那么作为劳动者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其可以通过以下救济行径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可以通过与单位协商,或者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有调解能力的组织进行调解;
2、向劳动者保护协会、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
3、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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