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业主有哪些知情权?
原告甲、乙、丙为某小区业主,被告为某小区第四届业委会,于2024年x月x日成立,被告某某公司系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原告诉称,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仅分别在2021年上半年和2022年第一季度公布两次公共收益账目,其余均未公布,维修基金的结存及按户分摊情况亦未能在其中全面体现。此外,对于小区例如拆旧改建室外儿童设施及健身器材、改造监控设施、改造消防及安全设施、安装广告道闸及招募电梯广告位、修整小区路面等各项新建、改造、修缮工程,某业主委员会也未曾公示相关招投标公告、签署的合同、工程设备款项支出及广告收入流水明细、发票等等。原告要求被告对上述未公示的项目进行公告公示,并允许原告查阅、复制、摘抄。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某小区业主,依法享有知情权,可以向业委会要求查阅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且确由业委会掌握的情况和资料。某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某物业公司对能够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同意由原告查阅、复制、摘抄,本院据此判决,原告如需摘抄、复印,相应费用自行承担。某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某物业公司对不能提供的材料,已作相应解释,原告也无证据证明争议材料在某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某物业公司处但拒绝提供,故该部分诉请,本院难予支持。
一、业主知情权是业主所享有的固有权利,是基于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和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而取得。只有成为业主后才能作为业主知情权纠纷的适格原告,而业主知情权纠纷的适格被告,根据知情事项的不同,被告主体亦不相同,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均可以作为案件被告。业主在提起业主知情权纠纷诉讼时,应明确具备公开资料义务的主体,选择适格的主体作为被告。
二、业主知情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但业主亦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法合理行使其权利,请求公布、查阅的资料应当与业主共有权及管理权密切相关,且为实际存在的资料或者实际已发生的情况。
三、下列情形下,对于业主要求行使知情权不予支持:
1、业主就其已经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情况仍起诉义务主体要求行使知情权的;
2、业主就没有发生的情况起诉义务主体要求行使知情权的;
3、业主在诉讼中以不合理的方式请求行使知情权的;
4、业主对只适合查阅的情况或资料请求公布的;
5、无明确的请求事项,笼统提出请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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