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用质押财产抵债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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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3-02 5057 次阅读
邹某与黄某签订借款合同,邹某向黄某借款16万元,并用其小汽车提供质押担保,双方约定当邹某没有按期归还借款,则车辆归黄某所有。后黄某没有归还借款,双方就车辆的所有权发生争议。
黄某不能基于其与邹某的约定取得车辆的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黄某与邹某约定黄某未能还钱,则车辆归邹某所有的约定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故邹某不能基于上述约定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其仅能就车辆在担保的债权范围内主张优先受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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