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入职时隐瞒怀孕信息,用人单位能否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并辞退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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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11-03 4864 次阅读
很多公司在入职资料登记表加上婚否、是否怀孕等必填内容,同时上面有写明“本人保证所填写和提供的入职资料真实,如有虚假,即使被单位录用,单位也可随时无偿解雇我”等类似相关保证条款让入职员工签名。一旦发现员工提供虚假信息就以“欺诈”为由无偿辞退入职隐瞒怀孕的员工。
我们认为,并不是所有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的行为都属欺诈,如谎报学历、工作经历与隐瞒怀孕有本质的区别,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认定。女职工怀孕是其个人隐私,此不属于劳动者必须如实说明的内容,其有权不予告知,且怀孕是女性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基本人权。如果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所排除的条件违背基本人权和社会常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条件是无效的,单位不能据此违法辞退员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修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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