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朋友开了多家公司,其中一家公司欠了账,其他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4-09-24 2392 次阅读
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第一、如果各公司之间不存在“人格混同”现象,就是办公场所独立、工作人员独立、业务独立、财产及账目独立,均各自合法经营,其中一家公司欠账,其他公司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如果公司股东利用其控制多家公司的权利,使各公司之间“人格混同”,就是“一套人马,多块牌子”。即多个公司,共同使用同一办公场所、同一工作人员、同一财务账目,且业务相同。其中一家公司欠账,其他公司及其股东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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