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施后,董事应承担哪些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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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4-11-06 3174 次阅读
第一,核实股东出资的监督责任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董事系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负有责任的董事,未及时履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针对抽逃出资的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董事应担负起核实股东出资的监督责任,避免被连带。
第三,公司清算时的清算责任
当出现因营业期届满、股东会决议、公司合并或分立、依法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及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且无法解决,由持有公司百分之十股份的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解散的情况,因以上八个理由公司申请解散的,若无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董事应作为清算义务人,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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