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条件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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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4-17 3608 次阅读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9号)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自2019年6月1日起,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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