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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人、设计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03 3694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建设工程的承包人。而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包括工程的勘察人、设计人与施工人。通常而言,并不是所有的承包人都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

勘察人、设计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在工程建设未采用总承包模式的情况下,即发包人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没有适用于勘察合同与设计合同的余地,换言之,勘察人与设计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理由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中的“价款”应只针对施工合同而言。因为《民法典》将勘察人、设计人的应得报酬表述为“费用”“勘察、设计费”,而将施工人的应得报酬表述为“价款”“工程价款”。勘察人、设计人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保护对象。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优先保护相对低收入的建筑工人的工资报酬,而非优先保护勘察人、设计人等相对高收入群体。

2)在工程建设采用总承包模式的情况下,因同一承包人承担了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全部任务,故不论是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模式)、设计采购与施工管理总承包(EPCM模式)还是设计+施工总承包(D+B模式),合同中约定的勘察、设计费应属于工程价款的范围,而且勘察、设计费一般与工程价款同时结算、同时支付。因此,承包人可以就勘察、设计费主张优先受偿权。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 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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