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主张就整个建筑物的价值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是否应予支持?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03 4031 次阅读
装饰装修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应当限定在装饰装修工程使建筑物增加价值的限度之内。
建筑物因装饰装修而增值的部分,不等同于整个建筑物的价值。整个建筑物的价值或者市场价格,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建筑物主体的价值和装饰装修增加的价值等。整个建筑物的价值,既与市场环境直接相关,也因装饰装修而相应增加。
实务中,在整个建筑物折价或者拍卖后所得的价款中,与建筑物因装饰装修而增值的数额相对应的部分应确定为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的部分。
至于如何确定整个建筑物折价或者拍卖后的价款中因装饰装修而增值的部分,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只能通过技术鉴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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