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工程不具备折价或拍卖条件,承包人主张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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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6-03 3924 次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此规定,装饰装修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以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为前提,承包人不得仅因发包人未按约支付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要求对建设工程整体进行处分。
至于装饰装修工程具备哪些条件可以被折价或者拍卖,现行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对此,至少应当把握以下原则,即建设工程整体需要折价或者拍卖,同时工程整体变价时包含装饰装修工程的价值且装饰装修工程的价值能够单独计算。这里可以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的处理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不属于房屋的组成部分,而是独立之物。此时不适用添附规则,该装饰装修物为动产且对其归属没有约定的,应当归属于装修人,即承租人,承租人作为所有权人享有处分权。
因此,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以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中,装饰装修的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装饰装修物与房屋形成附合,成为房屋的组成部分,则即使房屋所有权人因此而获得利益,也不能单独就装饰装修物予以折价或者拍卖。只有当整个房屋需要被折价或者拍卖时,装饰装修的承包人才有权就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价款部分请求优先受偿或者要求房屋所有权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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