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前,通过发函的形式向发包人单方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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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6-06 3544 次阅读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在发包人应付工程价款的时间确定之后,承包人通过非诉途径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协商的方式,直接将工程折价以抵偿工程价款。
实务中,承包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之前,通过发函的形式向发包人主张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不在《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之列。
这种方式是否有效,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明确。
但基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具有的法定优先权属性,承包人通过向发包人发函的形式单方主张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应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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