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公司章程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要件,公司章程的记载也不是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08 4476 次阅读
签署公司章程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要件,公司章程的记载也不是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法》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转让出资时要变更公司章程并进行登记。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被记载于公司章程外,还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一般而言,公司章程的记载能表明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是证明股东资格的形式上的证据。公司章程上没有记载的股东,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有效取得了股东资格。但是,签署公司章程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要件,公司章程的记载也不是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比如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权受让人只有在获得公司的确认后才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加以记载,但是受让人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以后就已经在实质上取得了股东资格,显然,此时章程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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