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规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理解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16 295 次阅读
一般地,只有具备股东身份才可以享有知情权,丧失股东身份即不应再享有知情权。但《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这里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一般是指公司原股东可能行使的知情权受到了侵害,公司相关信息被隐瞒等。
例如,发生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股东和高管之间、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交易,或者是公司收购股东股权等,脱离股东身份的原股东主张股权价值或者公司经营状态等被控制公司的控制方或者股权受让方隐瞒了,错误的信息导致其放弃股东身份、转让股权,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 第七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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