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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四》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范围?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16 57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公司法解释四》第十条第二款关于准许专业第三人辅助股东行使查阅权的规定,实质上是对《公司法》股东知情权规定的扩大解释。 司法解释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由股东本身扩大到可雇佣专业第三人辅助进行,虽然符合股东知情权的立法目的和权利行使的一般原理,但由于司法解释无法创设法律,故该款规定仅适用于股东依据判决查阅时,且股东应当同时在场。 换言之,股东在自力向公司行使查阅权时,无法依据本款规定向公司主张雇佣专业第三人辅助进行查阅。 当然,如果公司同意第三人辅助股东查阅的,则不在此限。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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