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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会计账簿查阅权的胜诉判决只判令“查阅”是否包含复制?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16 60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在执行股东知情权胜诉民事判决时,因《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关于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簿的知情方式仅表述为“查阅”,如果公司以判决书只判令“查阅”为由阻挠股东对相关资料进行摘抄的,应当对判决所列明的“查阅”文义适当进行广义理解。会计资料包括大量数据信息,除非具备过目不忘的本领,否则,如果仅允许股东查看会计账簿而绝对禁止其摘抄,则经胜诉判决所救济的股东查阅权很可能会再次落空,生效判决的司法执行也将面临走过场的尴尬境地。 因此,对于民事判决主文所表述的“查阅”,民事执行应准许权利人将之落实到包括查看、摘抄。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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