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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货是否意味着解除合同?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7-14 2357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救济方法,包括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所谓“等违约责任”,包含赔偿损失。其中,退货,需要视发展、演变才可最终定性和定位。它可能为解除合同或更换、重作,还可以转换为代物清偿或合同更改。如果退货时没有明确解除合同、反对合同的成立并生效的意思表示,同时不同意更换、重作或代物清偿、更改合同,则退货就不是解除合同,请求支付价款的权利和支付价款的义务将继续存续。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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