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物品无法使用王某起诉陈某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3-31 5386 次阅读
2019年9月,原告王某因为学习需要,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从被告陈某处购买某品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收货后发现该电脑外观磨损严重,无法正常充电使用,后送至官方售后检测发现电脑内部电池鼓胀、有非官方拆改和更换原厂部件等情况,与陈某所宣传的95成新明显不符,王某联系陈某退货退款遭拒。王某认为陈某销售电脑的行为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请求陈某退款并按照价款三倍赔偿。陈某辩称,其在二手平台处理自用二手物品,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
本次交易之前,陈某已经通过二手平台多次销售某品牌电脑等电子设备,非偶然、少量处理闲置物品,不属于简单处理二手闲置物品的合理范畴,陈某的行为具有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对外出售商品获利的意图,故应认定陈某具有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
根据双方交易情况看,双方以涉案电脑为正品电脑作为交易前提,而涉案电脑经检查,内部固态硬盘非原装部件,设备有非官方拆改痕迹,即涉案电脑并非正品二手电脑。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陈某应退款并按照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
闲置物品交易模式是数字经济中的一种典型模式。二手物品交易平台的出现有利于闲置物品的盘活、再利用。但在现实中,有些人在二手交易平台以交易闲置物品的名义进行经营行为,商品出现问题后又以商品是自用闲置物品为由拒绝承担经营者责任。遇到此类情况,消费者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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