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猥亵儿童被宣告终身禁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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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4-17 5659 次阅读
王某某在担任某学校外聘指导教师期间,利用“一对一”单独授课的机会,多次触摸该校一名10岁女童的隐私部位。经被害女童家人报案,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2022年11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少年法庭对这起猥亵儿童案依法开庭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同时,禁止被告人王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根据刑罚的不同内容,刑罚可以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增设的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中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扩大了资格刑的范围,使我国的刑罚制度更为完善、更为合理。 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侵害、虐待等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关键阶段,属于弱势群体且其认知能力、表达能力有限,这类犯罪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发育将造成难以估量的危害,犯罪更为隐蔽,对这类案件的查处更为困难,犯罪分子更容易逃避制裁。犯罪人利用其职业特点、优势地位多次实施犯罪行为,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更大。
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为了实现报应的要求、实现刑罚的公正,更好地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严重违背了教师的职业道德,依法对其严惩具有正当性;对于这种多次利用工作之便性侵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极大的犯罪人实行从业禁止,终身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具有充分的必要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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