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投保履行告知义务获得赔偿16万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9-19 3000 次阅读
2021年9月,李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老年防癌险电子保险单》,投保老年防癌险。保险单健康告知部分需要告知的疾病、体征或症状不包括慢性支气管炎。半年后李某经诊断为气管肿瘤癌变,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该保险公司以李某患慢性支气管炎投保时未告知而严重影响其承保决定为由拒赔。李某起诉请求判令该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赔付医疗费用。
涉案中保险公司在保险单需要告知的部分并未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患有慢性支气管炎,李某在投保时已合理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保险公司无权解除该保险合同。故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保险合同,支付李某医疗费16万余元。
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诉讼解决,具体诉讼流程如下:
1.撰写民事起诉状,收集有效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立案。
2.案件被受理后,按法院流程进行缴费。
3.等待法院通知开庭,一般有开庭传票。
4.按法院通知开庭的时间、地点出庭参加的诉讼。
5.等待审判的结果,如对审判的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之日起10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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