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预告登记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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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3-01 2621 次阅读
周某向某开发商购买一套房屋,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后开发商将房屋卖给了李某,并将房屋交付给了李某。因李某无法偿还他人款项,法院查封了案涉房屋。周某提出异议,要求停止对房屋的执行措施。
周某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房屋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周某购买的房屋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在预告登记期间未经周某同意,开发商将该房屋再次转卖,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周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在商品房买卖交易中,如果不能立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买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配合办理房屋预告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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