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并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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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2-02 4142 次阅读
某公司成立之初组织机构尚未完全稳定,之后公司来了新主管,发现在行政人事工作流程方面存在很多漏洞,特别是劳动合同的签订,存在某些员工未签订的情形,新任行政主管经重新整理后,2022年6月,安排全部员工重新或按入职日期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在这过程中,只有某部门员工郭某(2020年12月入职,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不予配合,经多次催促仍然以各种理由拒绝和公司签订合同,2022年7月底,公司领导决定,由于员工郭某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下月起不再需要到公司上班,以自动离职处理,给他支付了上月的工资,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
随后,员工郭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自入职日一个月起的两倍工资赔偿,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补交在职期间社保等要求。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旦达成意向,双方愿意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说,劳动者已经开始在用人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已经存在,但没有在用工开始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也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虽然郭某主动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确实超过用工之日起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也未在该期限内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此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责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当员工拒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只能容忍1个月,对1个月的期限来临之前仍然拒签的,应当及时地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这样才能不涉及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
所以说在本案中,即使郭某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然是需要向郭某支付双倍工资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就是没有注意到关键的时间节点,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各项手续,而是在经过了大半年时间才处理这件事情,导致用人单位仍需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企业在今后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法律风险的地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风险防控措施,才能避免此类事情再次发生,避免企业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规定必须遵守的事项,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需要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如果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地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并留存书面的证据材料,这样才可能不涉及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的问题。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自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时间,即使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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