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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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3-02 2693 次阅读
王某向周某借款,第三人黄某以其A不动产为周某设立抵押担保,周某与黄某之间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周某如约向王某发放借款,后债务到期而甲未能如期还款。周某要求黄某承担担保责任,黄某以没有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为由进行拒绝。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必要,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并未设立,因此,本案周某主张抵押权,不应得到支持。但周某与黄某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登记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有效成立后,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周某仍可要求黄某办理抵押登记,如因抵押物灭失或转让而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黄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赔偿周某的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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