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违约弃租,出租人能否一直不收回房屋并主张租金或占有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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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4-11-14 3960 次阅读
即便承租人是在不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情况下违约弃租,但在承租人已不实际占有租赁房屋时,出租人亦负有减损义务,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即及时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房屋。否则,出租人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也就是说,并不是只要出租人不解除租赁合同,就可以一直计取租金或占有使用费。如果出租人认为租赁物不满足收房要求或双方未对违约责任承担达成一致,也不能仅以此为由拒绝收房,而是可以依约或依法向承租人主张违约损失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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