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属于什么性质?如何判断其效力?如认定无效,后果如何?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5-01-02 5028 次阅读
股权代持协议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属于《民法典》925条规定的间接代理,作为委托人隐名股东享有任意解除权。
依据新公司法第 140 条第 2 款可知,公司法并未禁止所有股权代持均无效,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持才无效。比如规避金融机构持股比例、持股资格规定的代持协议,应认定无效。
确认代持无效后,如隐名股东在持股资格、人合性等方面无障碍,应当支持隐名股东显名的请求,这相当于无效情况下能够返还财产的要予以返还;但如果存在障碍,则不能支持股东显名的主张,只能判令股权转让(限制竞买条件的拍卖、变卖等)给具备持股条件的人,隐名股东取得相应价款,或根据事实情况对名义股东、隐名股东按一定比例分配。无论民事权益判决归属于哪一方,都不影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股权或相应价款等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一百四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法律问题
- 如何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投资而形成的股权归属?2023-07-14 3648 次阅读
- 行业性标准不再区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而统一为推荐性,由市场主体自愿采用2023-06-23 193 次阅读
- 对于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2023-04-03 2295 次阅读
- 因一方当事人过错造成相应风险的处理?2023-06-25 275 次阅读
- 什么是假农药、劣质农药?2023-08-04 5502 次阅读
- 发生哪些劳动争议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24-01-04 5061 次阅读
- *合同专门约定了违约责任,能用在其他事情上吗2023-07-14 3222 次阅读
- 除诉讼外还有哪些便捷的维权途径?2025-05-21 2931 次阅读
- 高铁占座的人,构成违法吗?2024-02-03 3565 次阅读
- 非法所得财产可以继承吗?2023-04-03 4358 次阅读
客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