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属于什么性质?如何判断其效力?如认定无效,后果如何?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5-01-02 4875 次阅读
股权代持协议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属于《民法典》925条规定的间接代理,作为委托人隐名股东享有任意解除权。
依据新公司法第 140 条第 2 款可知,公司法并未禁止所有股权代持均无效,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持才无效。比如规避金融机构持股比例、持股资格规定的代持协议,应认定无效。
确认代持无效后,如隐名股东在持股资格、人合性等方面无障碍,应当支持隐名股东显名的请求,这相当于无效情况下能够返还财产的要予以返还;但如果存在障碍,则不能支持股东显名的主张,只能判令股权转让(限制竞买条件的拍卖、变卖等)给具备持股条件的人,隐名股东取得相应价款,或根据事实情况对名义股东、隐名股东按一定比例分配。无论民事权益判决归属于哪一方,都不影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股权或相应价款等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一百四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法律问题
- 如何判断承租人所主张的租赁权能否足以对抗抵押权人的抵押权?2023-05-29 3421 次阅读
- 身体权与健康权如何界定?2023-06-25 276 次阅读
- 病假期间能解除劳动关系吗?2023-08-22 3151 次阅读
- * 如果土地使用权和上面的房屋属于不同人,房地一体抵押规则还能用吗?2023-07-01 297 次阅读
- 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例如经营者将营业执照出租、出借给他人用于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可以其并非实际经营者拒绝承担责任吗?2025-05-27 5193 次阅读
- 除法定情形外,当事人因诉讼能力不足而确实无法完成举证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2023-05-12 3382 次阅读
- 劳务派遣劳动者是否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2023-04-17 5188 次阅读
- 怎样起诉离婚?2023-03-28 3078 次阅读
- 创意、观点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2023-06-13 3411 次阅读
- 女方怀孕期间、生孩子后一年之内或流产后6个月内,双方无法离婚吗?2023-03-22 3272 次阅读
客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