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就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一般法定规则会得出两个履行地点的,原则上应当以发生纠纷的债务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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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6-23 340 次阅读
在双务合同场合,当事人就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一般法定规则得出的合同履行地可能存在复数。
例如在动产买卖场合,两个债务的履行地可能为同一地点: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地点与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都是出卖人的所在地。
当然,也有两个债务的履行地不在同一地点的情形,例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地点为A地,而买受人给付货币或其他用于清偿的货物地点为B地。此时,如果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按一般法定规则,则会得出两个履行地点。由于民事实体法中的合同履行地一般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合同义务履行及其相对方接受履行的具体地点,除非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
因此,在上述情形下,原则上应当以发生纠纷的债务的履行地为所谓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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