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是基于过错还是无过错原则?(请把答案简短)
所谓归责,就是将责任归属于某人;所谓归责原则,就是将责任归属于某人的正当理由。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就是当事人违约时,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既未规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需以主观过错为要件,也未规定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违约责任。依据该条,在不存在免责事由时,只要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不论其主观是否具有过错,均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从举证责任分配而言,非违约方只需举证证明违约方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便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但并不需要证明其主观上具有过错;违约方要想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必须举证证明其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法定事由主要限于不可抗力,而约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免责条款。由此可见,《民法典》对于违约责任采用的并非是过错责任原则,而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有人称之为严格责任原则。在严格责任之下,除非存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否则即使违约方无过错,也仍然要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虽然确立了违约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但在有些情形下,仍然需要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适用过错规则。事实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和分则也规定了若干过错责任:在通则中,预期违约责任(第578条);双方违约责任(第592条)。在分则中,供电人责任(第651、652、653、654条);赠与人责任(第660条第2款、第662条第2款)承租人的保管责任(第714条);承揽人责任(第781、784 条);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过错责任(第 800、801、802、803、804条);承运人责任(第823、824、832条);托运人责任(第825条);寄存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任(第893条);保管人责任(第894条第2款、第897条);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责任(第929条)等。这些规定宜理解为关于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特别规定,意味着在违约责任中并非完全不考虑过错,由此也体现出《民法典》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以无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以过错责任为例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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