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外包真派遣”不能规避用工单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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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12-07 5930 次阅读
2021年9月,xxx公司与某人力公司签订《服务外包合同》。2021年11月22日王某入职人力公司,次日被安排至xxx公司工作,日常由xxx公司安排工作及考勤、管理,劳动报酬由xxx公司、人力公司按小时工资标准结算后,再由人力公司发放。2022年5月14日,因xxx公司用工存在过错的原因,导致王某在工作中受伤,双方就王某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经仲裁程序前置后,王某起诉至xxx人民法院,主张人力公司支付朱某工伤保险待遇、x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派遣是用工方式,劳务外包是项目承揽,前者是派遣劳动者参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过程,遵守用工单位的组织和管理,后者是项目承包单位独立实施特定标的项目,交付承揽结果,依据结果获得报酬。实践中,部分用工单位为了规避法定义务,与其他公司签订名为承揽、外包的服务合同。此案中,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xxx公司与人力公司之间合同名为《服务外包合同》,实质上系按照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双方构成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因xxx公司在用工过程中存在过错,法院判决x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处理。实务中,法院一般会从劳动管理、用工范围、结算方式等方面准确界定该条规定的“假外包真派遣”行为。因此,当劳动者面临“假外包真派遣”这种情况时,可以依法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出现上述情况,劳动者如何维权?
1、出现上述情况,首先劳动者与两家用工单位协商解决,也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2、调解未果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对于用工单位,建议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合法用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及时缴纳社保等,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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