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拒付刘某加班费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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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2-02 4390 次阅读
刘某是广州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员工,双方于2022年3月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在合同期内,刘某被派遣至广州某保洁公司当保洁员,工资为每月3000元。上班后,刘某被安排早中晚各打扫卫生一次,每次3小时。3个月后,刘某发现其他保洁员都有加班工资,唯独她没有,于是多次与保洁公司交涉,但该公司认为其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所以不予支付加班费。刘某因此与该公司发生争议。随后刘某向劳动法律师咨询,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本案中的刘某虽为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但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给被派遣员工。因此,保洁公司作为用工单位,需要向刘某支付加班工资。由此可见,保洁公司以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向刘某支付加班费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劳动者在主张权利时,最重要的是确认和谁具有劳动关系,也就是和谁具有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基础。劳务派遣公司对劳动者权益负有法定的保护义务,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除此以外,用工单位也需履行相应的义务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可随意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来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否则,用工单位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劳动者如何在劳务派遣过程中来救济自己的权益呢?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发现用工单位以没有直接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福利待遇等问题的,可先行与用工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当地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进行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15天之内向法院起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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